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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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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和等人与衡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陈金合,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姬春勇,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蔚振中,男,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蔚振发,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陈金合,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姬春勇,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蔚振中,男,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蔚振发,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建立,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狄运增,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衡松林,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合等人诉被告衡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合等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合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金合等人负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 O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家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