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陈金合,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姬春勇,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蔚振中,男,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蔚振发,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建立,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狄运增,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衡松林,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合等人诉被告衡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合等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合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金合等人负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 O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家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