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510号 原告李春朋,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锡锐,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朋与被告刘锡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春朋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