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春朋与刘锡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510号 原告李春朋,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锡锐,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朋与被告刘锡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510号

原告李春朋,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锡锐,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朋与被告刘锡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春朋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