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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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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