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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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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某与原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2480号 原告董国某诉被告原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国双撤回诉讼。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2480号

原告董国某诉被告原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国双撤回诉讼。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红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