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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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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346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346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克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