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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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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946号 原告刘文辉,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高克雷,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946号

原告刘文辉,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高克雷,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肖珷,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辉诉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文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文辉负担。

审判长 徐 奕

审判员 董亚楠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

书记员 魏延东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