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李转民,男。 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民,男。 委托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转民诉被告王子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转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转民撤回对被告王子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会英 审 判 员 吴林林 人民陪审员 张俊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