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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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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转民与王子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李转民,男。 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民,男。 委托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转民诉被告王子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李转民,男。

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民,男。

委托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转民诉被告王子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转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转民撤回对被告王子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会英

审 判 员  吴林林

人民陪审员  张俊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