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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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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亓某,男。 被告何某,女。 原告亓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喜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亓某,男。

被告何某,女。

原告亓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喜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亓某诉称,我与被告何某于2012年5月相识,2014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架,一直无法进入正常的婚姻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认识两三年才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只是偶尔小吵小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的缺点可以改正。

经审理查明,原告亓某与被告何某于2012年5月相识,2014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相识近两年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现虽因家务琐事时有吵闹的现象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及开庭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亓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亓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亓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喜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红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