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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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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甲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郑甲,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程祥,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甲,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

(2015)汝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郑甲,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程祥,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甲,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甲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