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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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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陈甲,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万顺,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甲,男,汉族,1989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

(2015)汝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陈甲,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万顺,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甲,男,汉族,1989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