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307号
原告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汝州市广成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帅军,男,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幸林,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特别授权。
被告丁军政,男,成年,住汝州市东关街63号。
原告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诉被告丁军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军政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