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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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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50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润欣,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白某某,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

(2015)汝民初字第1503号

原告某某,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润欣,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白某某,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