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宋甲,女,1984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其法,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莹莹,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甲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