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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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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夏店乡孔寨村村民委员会诉侯伟、侯兴伟、第三人杨老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汝民初字第2013号 原告汝州市夏店乡孔寨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杨老根,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生,住汝州市。系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伟,又名侯卫,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侯兴

(2014)汝民初字第2013号

原告汝州市夏店乡孔寨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杨老根,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生,住汝州市。系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伟,又名侯卫,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侯兴伟,又名侯兴卫,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松志,系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老根,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生,住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夏店乡孔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侯伟、侯兴伟、第三人杨老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孔寨村委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9月23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三终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2014年10月27日,本院重新立案,后杨老根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州市夏店乡孔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该村需要重新召开村民大会,讨论与被告之间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特申请撤回对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杨老根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原告相同的理由申请撤回诉讼,不再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夏店乡孔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老根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源超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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