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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被告王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刘甲,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甲,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王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

(2015)汝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刘甲,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甲,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被告王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培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