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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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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甲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118号 原告姬甲,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刘甲,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甲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甲的起诉。

(2015)汝民初字第2118号

原告姬甲,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刘甲,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甲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甲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