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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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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被告陈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575号 原告陈某,男,194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周三,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某甲,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

(2015)汝民初字第1575号

原告陈某,男,194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周三,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某甲,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