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杨清松,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信艳,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武克,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松与被告郭信艳、陈武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松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清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