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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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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松与被告郭信艳、陈武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杨清松,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信艳,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武克,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松与被告郭信艳、陈武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2015)汝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杨清松,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信艳,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武克,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松与被告郭信艳、陈武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松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清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