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建树与被告陈武克、郭信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784号 原告赵建树,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陈武克,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郭信艳,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树与被告陈武克、郭信艳机动车交通事故

(2015)汝民初字第784号

原告赵建树,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陈武克,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郭信艳,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树与被告陈武克、郭信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树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武克、郭信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树撤回对被告陈武克、郭信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