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84号 原告赵建树,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陈武克,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郭信艳,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树与被告陈武克、郭信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树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武克、郭信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树撤回对被告陈武克、郭信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