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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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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达军与陈金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鞠达军,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陈金岭,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达军诉被告陈金岭保证合同纠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鞠达军,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陈金岭,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达军诉被告陈金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达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鞠达军负担。

审判长 徐 奕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