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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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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延波、代战胜、陈一平、史建船、代秋活、孙军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20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浩,男。 被告代延波,男。 被告代战胜,男。 被告陈一平,男。 被告史建船,男。 被告代秋活,男。 被告孙军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20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浩,男。

被告代延波,男。

被告代战胜,男。

被告一平,男。

被告史建船,男。

被告代秋活,男。

被告孙军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代延波、代战胜一平史建船、代秋活、孙军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冠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