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26号
原告刘花玲,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郭大燕,女,1987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振亭,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刘花玲诉被告郭大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花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花玲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花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花玲负担。
审判员 张小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