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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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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花玲与郭大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26号 原告刘花玲,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郭大燕,女,1987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振亭,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刘花玲诉被告郭大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26号

原告刘花玲,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郭大燕,女,1987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振亭,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刘花玲诉被告郭大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花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花玲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花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花玲负担。

审判员  张小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