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375号 原告杨某,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高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 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杨某以通过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