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杨洪勋,曾用名杨宏勋,男。 委托代理人魏华,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岳莲英,女。 委托代理人冯德岭,男。 委托代理人冯万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勋诉被告岳莲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洪勋撤回对被告岳莲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洪勋负担。 审 判 长 王会英 审 判 员 吴林林 人民陪审员 孟慧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