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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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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勋与岳连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杨洪勋,曾用名杨宏勋,男。 委托代理人魏华,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岳莲英,女。 委托代理人冯德岭,男。 委托代理人冯万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勋诉被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杨洪勋,曾用名杨宏勋,男。

委托代理人魏华,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岳莲英,女。

委托代理人冯德岭,男。

委托代理人冯万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勋诉被告岳莲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洪勋撤回对被告岳莲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洪勋负担。

审 判 长  王会英

审 判 员  吴林林

人民陪审员  孟慧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红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