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128号 原告张亚东,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湛河区。 被告钱清霞,女,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莫会林,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刘荣杰,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津液烟草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平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东诉被告钱清霞、莫会林、刘荣杰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亚东负担。 审判员 李 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靖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