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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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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332号 原告侯某某,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侯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332号

原告侯某某,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夏宏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