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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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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铁柱,河南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铁柱,河南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王会英

审判员  岳艳艳

审判员  李喜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红利

李转民,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路平安家园8号楼1单元6楼西户。身份证号码:410402196605151011。

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民,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繁荣街58号楼东单元三楼西户。现在许昌市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406164013。

委托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转民诉被告王子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转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转民撤回对被告王子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会英

审判员吴林林

人民陪审员张俊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