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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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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莲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富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155号 原告黄爱莲,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董事长。 被告李富超,男,53岁左右,汉族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155号

原告黄爱莲,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董事长。

被告李富超,男,53岁左右,汉族,住平顶山市。

原告黄爱莲诉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富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爱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爱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爱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0元,减半收取6440元,由原告黄爱莲负担。

审 判 长  梁中波

审 判 员  李艳飞

人民陪审员  宋倩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培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