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鑫磨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文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亮,总经理。 原审被告袁文宇,男。 上诉人郑州鑫磨科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袁文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郑州鑫磨科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二审过程中,因郑州鑫磨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足额补缴二审诉讼费,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及说明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