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立,男,汉族,1951年11月28日生,住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奇,男,195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须,男,195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上诉人范立与被上诉人李明奇、李铁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范立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李明奇、李铁须赔偿其支付的看管费用3530元及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0元,李明奇、李铁须承担诉讼费用。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范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范立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了减、免、缓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批准其缓缴至二审开庭前。本院通知范立在二审开庭前交纳诉讼费,但范立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范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万军涛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