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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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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利英与袁献卫、赵春荣、王万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利英,女。 委托代理人李华果,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献卫,男。 原审被告赵春荣,女 原审原告王万俭,男。 上诉人肖利英与被上诉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利英,女。

委托代理人李华果,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献卫,男。

原审被告赵春荣,女

原审原告王万俭,男。

上诉人肖利英与被上诉人袁献卫、原审被告赵春荣、原审原告王万俭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肖利英、王万俭诉请:1、判令袁献卫赔偿肖利英、王万俭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508467.27元;2、赵春荣在补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袁献卫交付肖利英、王万俭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骨灰寄存证原件。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肖利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将此案移送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肖利英与袁献卫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肖利英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肖利英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利英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肖利英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