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方占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鸣晓,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创兴,男。 委托代理人司建设,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江,男。 原审被告邵世涛,男。 上诉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创兴、刘龙江、原审被告邵世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期间,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