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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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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与陈君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58号 原告李翔,男。 被告陈君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翔诉被告陈君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翔于2015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58号

原告李翔,男。

被告陈君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翔诉被告陈君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翔于2015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原告李翔负担。

审判员  李喜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红利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