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薛运涛与边清军、王宝莲、边长群及李建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终字第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运涛,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迎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清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终字第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运涛,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迎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清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莲,女,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长群,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峰,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建刚,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石卫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三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运涛与被上诉人边清军、王宝莲、边长群及原审被告李建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边清军、王宝莲、边长群于2014年7月14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薛运涛、李建刚、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7824.44元。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薛运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运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迎辉,被上诉人边清军、王宝莲、边长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峰,原审被告李建刚、原审被告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运涛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运涛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薛运涛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1692.5元,由薛运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赵红燕

审判员 杜军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