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终字第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运涛,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迎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清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莲,女,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长群,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峰,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建刚,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代表人石卫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三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运涛与被上诉人边清军、王宝莲、边长群及原审被告李建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边清军、王宝莲、边长群于2014年7月14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薛运涛、李建刚、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7824.44元。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薛运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运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迎辉,被上诉人边清军、王宝莲、边长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峰,原审被告李建刚、原审被告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运涛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运涛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薛运涛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1692.5元,由薛运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赵红燕 审判员 杜军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