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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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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太康县利顺运输有限公司、黄帅、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及陈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代表人朱亚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月亭,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康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代表人朱亚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月亭,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康县顺运输有限公司3。

法定代表人李帅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豪,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帅。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广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海,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陈晓光,男。

委托代理人赵非非,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康县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运输公司”)、黄帅、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流”)及原审被告陈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康运输公司、黄帅于2014年9月5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太康运输公司、陈晓光赔偿黄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79422.10元;赔偿太康运输公司车损维修费、施救、停车费、评估费、检查费、停运损失、驾驶员工资、交通住宿费,合计161619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月亭,被上诉人太康运输公司、黄帅委托代理人李卿,被上诉人中远物流的委托代理人程豪,原审被告陈晓光的委托代理人赵非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6月25日18时30分,著国合驾驶豫LA33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L8293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平顶山市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叶庄路段超车时与王一功驾驶的豫P68472号重型自货车沿平顶山市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使黄帅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著国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一功、黄帅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黄帅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右锁骨骨折;2、右侧颞额硬膜血肿;3、颅骨骨折;4、右锁骨远端骨折;5、多发软组织损伤;实际住院62天,花费医疗费27066.26元、门诊费984.7元;太康运输公司将受损车辆豫P68472号重型自货车送往平顶山市龙腾峻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经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并加盖印章(河南众友价格评估公司交通事故损失估价专用章),评估结论书2014第0000376号鉴定结论:1、更换零配件价值为58886元;2、修理项目价值为2138元。黄帅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陈晓光在交警队交付押金40000元,陈晓光从交警队领取35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太康运输公司、黄帅与中远物流、陈晓光双方予以认可。太康运输公司、黄帅方起诉时已扣减。原审另查明,发生事故的豫P68472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太康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王一功驾驶。发生事故的豫LA33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L8293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为中远物流,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著国合驾驶,豫LA33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投保保险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并投有不计免赔;豫L8293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投有保险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该三份保险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3日0时起至2014年9月22日24时止。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三份保险合同期限内。原审再查明,2013年12月2日中远物流与挂靠车主(陈晓光)签订一份协作合同书并附有豫LA3328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L829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两份。孔秀英(系黄帅母亲)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太康县城回族镇顾街。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帅向法院递交伤残鉴定申请书,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帅交通事故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日期:2015年1月20日。太康运输公司向法院递交豫P68472号重型自货车停运损失鉴定申请书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河南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为:“经实施评估程序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停运损失项目,在基准日2014年12月2日的评估值为35277元(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柒拾柒元整)”。经核定黄帅的损失为:1、医疗费28050.96元(医疗费27066.26元、门诊费984.7元);2、误工费28121.51元(黄帅提供有误工证明,未提供事故发生前每月工资收入明细表,对于误工证明中每月实发工资5000元,不予认可;根据黄帅伤残鉴定意见书和出院证中出院医嘱载明的事项,对其误工期间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具体计算为45823元/年÷365天×224天);3、护理费11856元(根据黄帅出院证中出院医嘱载明的事项,其陪护人员王玉红未提供误工证明及工作证明,故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具体计算为28472元/年÷365天×152天×1人);4、交通费酌定为620元;5、营养费620元(10元/天×62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30元/天×62天);7、住宿费酌定为800元;8、伤残赔偿金48782.9元(黄帅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交通事故发生时27周岁,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故对其伤残赔偿金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计算为24391.45元/年×20年×10%);9、后续治疗费4000元(依据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黄帅第二次治疗费评估意见内容显示:...依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费816元、麻醉费510元,其住院费用的产生还包括:床位费、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时间需3周,以上费用估计需4000元左右;时间:2015年1月20日);10、黄帅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黄帅的精神损害程度、年龄、家庭状况、太康运输公司、陈晓光的过错程度、太康运输公司、陈晓光的经济负担能力、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及事故发生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经酌定为5000元。故黄帅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9711.37元。太康运输公司的损失为:1、车损维修费用61024元(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和平顶山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表);2、施救费7600元;3、停运损失35277元(依据河南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停运损失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第七项评估方法中载明:...车辆营运过程共发生两类费用一类是变动费用,如燃油、过路过桥费、车辆日常维护费用、车辆实体磨损贬值费等,这类费用只有车辆营运才会产生,车辆停运期间此类费用不会发生;另一类为固定费用,如保险费、运管费、驾驶员工资、国家规定车辆使用年限造成的时间贬值等,这类费用车辆停运期间仍然会发生,所以固定费用实际数额成为停运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停运损失计算公式为:停运损失=纯收入+固定费用,其中纯收入=总收入-变动费用-固定费用);4、交通费、住宿费酌定为3500元;故太康运输公司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7401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