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金终字第60号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仲晓,男。 委托代理人赵晓兵,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山。 委托代理人马延坡,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留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长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松田。 上诉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林山与被上诉人屈留栓、辛长兰、李松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5日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林山偿还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屈留栓、辛长兰、李松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叶民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林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