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叶县昆阳镇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知初字第38号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志勇、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昆阳镇明视达眼镜店。 经营者孙延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明视达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知初字第38号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志勇、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昆阳镇明视达眼镜店。

经营者孙延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昆阳镇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叶县昆阳镇明视达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叶县昆阳镇明视达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