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绘成,又名兰图,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霞,女。 委托代理人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绘成与被上诉人刘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兰绘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兰绘成送达了开庭传票,兰绘成在未向法庭申明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兰绘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郭国会 审判员 王绍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