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终二字第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双阳,男。 委托代理人高勤学,叶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花,女。 上诉人刘双阳与被上诉人刘秋花健康权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双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我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双阳于2015年9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双阳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双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上诉人刘双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