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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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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与白俊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俊良,男。 委托代理人白长法,男。 上诉人张慧与被上诉人白俊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俊良,男。

委托代理人白长法,男。

上诉人张慧与被上诉人白俊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张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期间,张慧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案外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慧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慧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