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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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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张某甲、平煤集团公司幼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继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凌燕,女,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继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凌燕,女,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

代表人王正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立,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系张某甲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集团公司幼儿园,住所地本市。

代表人刘凤玲,园长。

委托代理人高凌燕,女,幼儿园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张某甲、平煤集团公司幼儿园(以下简称平煤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张某甲诉请物业服务中心、太平洋公司、平煤幼儿园赔偿其受伤后各项损失91323.06元。新华区人民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物业服务中心、太平洋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新华区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平煤幼儿园、物业服务中心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凌燕、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某甲系平煤幼儿园在校学生。2014年3月14日上午,张某甲在该校进行户外活动区厕所时摔倒受伤。经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错位,为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83元。张某甲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1、2013年9月14日,平煤幼儿园为其在校学生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校内活动中或由其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外活动中,因过失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及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一年,张某甲系所参加投保的学生人员。2、2014年2月开学时,张某甲家长向平煤幼儿园交纳了该学期保教费2970元,生活费930元(至2014年2月底,结余3768元)及兴趣班费用300元,共计4200元。

原审认为,平煤幼儿园为其在校学生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损害,造成损失,太平洋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张某甲所应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783元,护理费29041元(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365天×90天=7161元,营养费10元×90天=900元,残疾赔偿费22398.03元(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44796.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共计60340.06元,上述费用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按约定太平洋公司不予承担,应由平煤幼儿园承担,其余部分计55340.06元由太平洋公司予以赔付。张某甲所要求的入学费、保育费、绘画班费,应由收取人平煤幼儿园合理返还4068元。因平煤幼儿园属物业服务中心内设结构,本身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故平煤幼儿园所应承担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中心承担。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甲55340.06元;二、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甲9068元;三、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3元,由张某甲负担673元,由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承担1410元。

原审宣判后不服,物业服务中心上诉称,一审张某甲、物业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均系同一律师事务所,违反了法律规定,张某甲伤情鉴定程序不合法,是单方鉴定,不应给付精神抚慰金,要求重新鉴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条。

太平洋公司上诉称,公司与幼儿园签订的是保险公司只承担学校在案件中有明显过错或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损失。该案中幼儿园在事故中没有明显过错,我们从社会责任出发,愿意承担本案50%的责任,另本案的伤着没有住院,是在家保守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计算人身伤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的护理费和营养费的具体金额是按照伤者住院时间乘日费用的,一审给费90护理费和营养费是没有依据的。另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用。综上,一审法院多判33744.03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张某甲辩称,幼儿园投保是为了防患未然,出了事故就应该承担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无误,保险公司与我之间无关系,保险公司无故上诉我,我现在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我精神抚慰金9000元。

平煤幼儿园辩称,张某甲在幼儿园摔伤系事实,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积极处理此事,老师们也被处罚了,幼儿园也尽了最大的努力协商此事。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伤害事件是在平煤幼儿园,平煤幼儿园作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部门,对于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负有更高的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张某甲在平煤幼儿园受伤平煤幼儿园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故应对张某甲之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平煤幼儿园属物业服务中心内设结构,本身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故平煤幼儿园所应承担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中心承担。太平洋公司应依据双方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该赔偿责任。太平洋公司上诉称,其与平煤幼儿园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只承担学校在事故中有明显过错或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理赔的理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太平洋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伤者张某甲没有住院,一审给付护理费和营养费没有依据,原审据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张某甲右锁骨骨折错位十级伤残的实际情况予以支持王舜文90天护理费和营养费用无不妥之处。关于鉴定费用负担问题,鉴定费用系张某甲损伤后的实际损失,双方的保险单中无明确约定鉴定费用不属直接实际经济损失,故太平洋公司上诉称不应承担鉴定费用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