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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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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汝航诉被告王宣誓、杨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柴汝航。 被告:王宣誓。 被告:杨永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汝航诉被告王宣誓、杨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汝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汝航的撤诉申请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柴汝航。

被告:王宣誓

被告:杨永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汝航诉被告王宣誓、杨永胜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汝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汝航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汝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柴汝航负担。

审判员  康明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