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4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复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京京 本院在审理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诉高京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一半50元,由原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 原 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 人民陪审员 于礼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凯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