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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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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张卫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光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骏,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建设。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光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骏,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建设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卫国

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卫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5元减半收取为3452.5元,由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利军

助理审判员 :陆金凤

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