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444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骏,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建设。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张卫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5元减半收取为3452.5元,由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利军 助理审判员 :陆金凤 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