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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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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晓丽与张晓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席晓丽。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马青山,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晓晓。 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晓丽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席晓丽。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马青山,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晓晓。

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晓丽与被告张晓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晓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席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白利军

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

人民陪审员 :张战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