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席晓丽。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马青山,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晓晓。 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晓丽与被告张晓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晓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席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白利军 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 人民陪审员 :张战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