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雷呈本。 委托代理人: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铭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中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办公楼四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7101006-9。 法定代表人:马建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呈本诉被告洛阳铭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呈本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呈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呈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呈本负担。 审 判 长 康明学 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 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