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王秋芬 被告:孟静翾 被告:孟建勇 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芬诉被告孟静翾、张艳娜、孟建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的一半25元,由原告王秋芬承担。 审判员 任君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