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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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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知初字第1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暴利敏,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晓丽,董事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知初字第1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暴利敏,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金城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晓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武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相文,男,汉族。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金城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73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76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900元,以上共计91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暴利敏,被告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