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7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 被执行人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闫建岭、李桂英、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淑华、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张馨。 本院在执行王峰申请执行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闫建岭、李桂英、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淑华、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张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闫建岭、李桂英、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淑华、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张馨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