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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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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邦红与周军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被告周军占,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生。 原告岳邦红诉被告周军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邦红的委托代理人万小猛,被告周军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在被告在郑州

被告周军占,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生。

原告岳邦红诉被告周军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邦红的委托代理人万小猛,被告周军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在被告在郑州承接的工程上务工,每天工资200元,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22000元,被告因无现钱支付为原告打了欠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2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欠条虽然是我写的,但是我对着工人写的,原告并非被告工地的工人。事实上,原告是与我合伙干的这个工程,我们合伙的钱已经给原告过了,我不应该再给原告钱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岳邦红于2014年七八月份受雇于被告周军占,在其承包的郑州市梧桐街睿智喜苑工地上负责带班、协调工作。2014年11月19日,周军占向岳邦红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工人工资3个月零20天共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2014年11月19日,周军占。”现岳邦红持该欠条起诉,要求周军占给付其工资款22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欠条属于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本案中,因被告出具的该份欠条并未载明欠条的持有人名称,应视为谁持有该欠条谁有权向原告主张债权。现被告认可该欠条是其书写的,故原告有权依该欠条显示的欠款数额向原告主张工资款。被告辩称原告系其合伙人,该份欠条并非针对原告出具的,而是给其他工人出具的,其虽提供了韩圪针的证人证言,但该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属合伙关系,其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欠条是其对着其他人出具的,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军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岳邦红工资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周军占负担(原告已垫付,随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国强

代理审判员  陈 辉

人民陪审员  赵雪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星宇

责任编辑:国平